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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拟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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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15-08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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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拟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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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三大看点解析我国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
 

   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。如果草案得以通过,将意味着我国在时隔40年后再次实施特赦。为何选择这个时机特赦?特赦的意义何在?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分析和解读。
 

 

    特赦的时机: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
 

    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: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,特赦部分服刑罪犯,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,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。
 

    我国依法施行特赦是有国内外先例可循的。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,赦免制度大多是在国家节日、庆典或者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实施。例如,德国的圣诞节赦免、韩国的光复节赦免、泰国的国王庆生赦免等。
 

    我国1954年制定的宪法规定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,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实行过大赦,而只实行过特赦。从1959年到1975年,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。除了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对战争罪犯,又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以外,其余六次特赦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。从1975年至今的40年间,特赦制度在我国虽然有宪法、法律规定却再未实行过。
 

    拟特赦四类罪犯的考量:特殊贡献+人道主义
 

    此次拟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: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、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;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、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,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;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;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,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,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。
 

    李适时说,为避免出现“刚判即赦”的情况,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。关于特赦的执行,草案规定,自决定施行之日起,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,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,即予以释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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